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员工薪酬体系,发挥薪酬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将员工工资标准与劳动强度、技能水平、工作绩效挂钩起来,注重培养和发挥好员工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根据永联村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张家港市惠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张家港市惠民服务中心、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社会文明建设联合会、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爱心互助志愿者联合会、张家港市橄榄绿退役军人工作室、张家港市惠民颐养服务有限公司等由基金会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全职员工。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各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组织薪酬体系设计,制定各社会组织薪酬总额目标核定方案,建立各组织工资发放台账;负责各社会组织薪酬总额目标及员工工资晋级调整审核;负责各社会组织员工考勤、福利、工资等薪酬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分机构整体绩效考核和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两个层面。机构整体考核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核定考核目标,制定社会组织主要职员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考核;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对象为机构骨干员工和一般员工,由各机构自行制定考核方案,报基金会审批后,自行开展考核。
第六条 财务室负责工资结算发放,负责工资晋级项目直接经济效益额的复核。
第七条 各机构内部负责每月按时汇总员工考勤、福利、工资发放明细,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社会组织薪酬结构包括工资、五险一金、福利。一般其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并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额度划分为37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保障性收入,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基本工资依据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设定和调整,员工工资计发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是依据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核发的工资。
(三)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内部工龄给予员工的补偿性工资,计发标准为:员工转正满一年的次月,100元/月;工龄每增一年,增加20 元/月,但最高限额700元/月。
第九条 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年休假的工资按照《社会组织员工考勤请休假制度》执行。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参照永钢集团《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资定级
第十条 员工工资定级由用人单位依据员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提出工资定级请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各岗位按照《永联村社会组织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具体定级分为机构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员工、一般员工共四级岗位。薪酬等级范围分别为一般员工1-13级,骨干员工14-21级,部门负责人20-28级,机构领导27-37级。
第十二条 新员工工资定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非熟练员工试用期按照定级工资的80%计发,熟练员工按照定级工作的90%计发;
(二)协议工资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含实习生、定岗实习生、兼职人员等)。
第十三条 工资等级在相对应的岗位职级中浮动,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对应岗位工资上限,不设下限。
第五章 工资晋级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晋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不得申报工资晋级:
(一)年内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并受处理的;
(二)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天数不超过45天的;
(四)在本岗位或同类岗位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能起到“传、帮、带”作用。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晋级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2月,一年两次,提出申请后次月实施;骨干以上人员晋级调整时间为当年12月,一年一次,提出申请后次年1月实施。
第十六条 晋级时结合员工年度综合评定、年度考评结果,优先考虑技能水平提升快、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员工。每次晋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晋级后不得超过对应岗位工资上限。
第十七条 各组织根据晋级要求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认真筛选、严格把关并出具晋级意见。对于因岗位调整需要,用工部门应依据工作安排进行及时调整。晋级意见提交为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报村党委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晋级。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有员工需要晋级工资的,由各组织领导提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六章 工资降级
第十九条 员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下调工资等级:
(一)年度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员工、年度考评为“基本称职”的主要职员,至少下调一级工资等级;年度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员工、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的主要职员,下调二级及以上工资。
(二)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任追究,至少下调一级工资等级执行。
(三)因合同签订、执行等环节出现失误,因工作、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下调一级工资;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下调二级及以上工资。
(四)因个人行为给集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下调工资等级。
以上工资等级下调涉及同一内容的个人,不重复下调。
第七章 五险一金
第二十条 “五险一金”是依据各级政府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相关规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按照社会组织员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应发工资+奖金+休假补贴+工龄工资)/12(月度数)〕为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月,下限为3160元/月),缴纳比例根据张家港市社保局规定比例进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社会组织员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应发工资+奖金+休假补贴+工龄工资)/12(月度数)〕为缴费基数,(上限为17300元/月,下限为3160元/月),缴纳比例为16%,其中集体8%、个人8%;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当月20日之前入职的员工,当月缴纳社会保险,20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次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时间:每月20日之前转正的当月缴纳公积金,20日之后转正的次月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张家港市人社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规定,每年7月份根据最新政策对社保公积金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因需调整的建议每年1月份依据标准统一进行。
第八章 福利
第二十五条 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高温费、过节费、工会慰问金、春节福利、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张家港范围内标准为12元/天,张家港范围外项目人员15元/天,出勤半天不计伙补。协议工资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温费按江苏省及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福利类别 | 序号 |
福利项目 |
福利类别 |
金额合计 (元/人) |
对 象 |
实施 主体 |
|
现金 |
物资 (价值) |
||||||
节 日 费 |
1 |
春节 |
200 |
200 |
节日前连续工作满两个月正式员工、聘用工、劳务临时工,不满两个月的正式员工、聘用工、劳务临时工减半发放 |
经济 合作社 |
|
2 |
元旦 |
100 |
100 |
||||
3 |
劳动节 |
100 |
100 |
||||
4 |
国庆节 |
100 |
100 |
||||
慰
问 金 |
1 |
春节 |
500 |
500 |
工会会员 |
工会 联合会 |
|
2 |
婚庆福利 |
600 |
600 |
||||
3 |
丧事吊唁 |
1000 |
1000 |
||||
福 利 物 资 |
1 |
春节 |
400 |
400 |
节日前连续工作满两个月正式员工、聘用工、劳务临时工,不满两个月的正式员工、聘用工、劳务临时工减半发放 |
经济 合作社 |
|
2 |
夏令用品 |
200 |
200 |
||||
3 |
中秋物资 |
100 |
100 |
||||
4 |
三八妇女节 |
100 |
100 |
女职工工会会员 |
工会 联合会 |
||
5 |
生日福利 |
100 |
100 |
工会会员 |
第九章 薪酬结算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资实行按月结算,月度考核扣款从当月绩效工资中结算。
第三十条 每月3日各单位上报办公室考核结果;15日前各组织办公室完成工资发放审核;25日前财务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完成工资的结算发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文件颁发日起开始实施。原《社会组织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民基金会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