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职工考勤请休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永联区域内社会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提高职工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联区域社会组织(包括永联为民基金会、张家港惠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张家港永联惠民服务中心、 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爱心互助志愿者联合会、社会文明建设联合会)全体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作息时间

各单位作息时间规定如下: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上午 8:00—11:30;下午 13:30—17:00。

10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

上午 8:00—11:30;下午 13:00—16:30。

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严禁迟到、早退。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 30 分钟(含) 内未到岗的,按迟到处理;在规定下班时间前 10 分钟(含)内 离岗的,按早退处理。员工迟到、早退与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相挂 钩,凡发现迟到、早退的,每次考核扣 20 元。

(二)严禁脱岗。上班期间严禁无故脱岗或在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因工作需要外出,需向部门领导说明事由。凡无故脱岗或在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每次考核扣50元。

(三)严禁旷工。员工迟到在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者、早退在1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 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3小时、早退超过2小时者以旷工1天处理;员工每旷 工1天,扣发当天双倍工资。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连 续旷工时间超过 3 天 ,或月度累计旷工超 3 天,属严重违章违纪,各机构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考勤记录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全体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打卡登 记。打卡记录作为职工日常考勤参考。员工上、下班出勤记录以 实际到岗、离岗时间为准。出差期间由各机构做好记录并及时销差。

(二)各机构内勤负责于每月30日前汇总员工考勤, 与打 卡记录进行核对后,交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月度考勤时间为本月1日至本月月底最后一日。 考勤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统一于次月5日前交至基金会办 公室财务处。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六条  在不影响部门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员工每周可安排周六、周日休息。各机构应合理安排好法定节假日及每周正常休息日的职员工值班或轮休工作。

第七条  各机构原则上不得安排职工调休或并休,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员工个人不得私自调休或并休,如遇特殊情 况需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执行,但一般只可并休当月假期。外省职工回家结婚,可提前一个月申请调休,经机 构负责人同意后将当月未休完的天数与下月婚假合并执行,假期自准假之日起算。调休或并休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员工均应服从机构的休假安排,一般法定假及正常休息日不需请假,其他病(事)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休假情况,员工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职工请假 3 天以内者须经机构负责人同意;请假3天以上、15天以内者 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挂职手续。

第九条  员工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 况不能自行请假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经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即自行离开的,以旷工论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由部门或被委托人代填《请假单》,事后须补充提供相关请假证明。

第十条 《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各机构存档,一份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各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请假台帐。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  员工遇特殊情况须续假的,在请假期满前两天以电话、委托他人等形式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期 满后及时补全书面手续。如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如发现员工请假有弄虚作假情况, 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切实加大对员工的请休假管理力度,努力优化岗位人员配置,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对机构安排休息而职工自愿放弃休息的,按正常休息处理,不享受额外经济补助,也不再安排补休。对机构确实因工作任务需要无法按规定安排休息 休假的,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可加班,并给予加班工资或申请调休,未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加班天数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加班情况 需在考勤表中另行注明。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但最长不得超过医疗 期限,需办理离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期内因病住院或需长期疗养的医疗期限:在机构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不得超过 3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的不得超过 6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不得超过 9 个月; 15 年以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满终止。医疗期限按一年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复工时须提供该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疗发票、康复证明等方可办理复工手续,证明不齐全者所请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病假到期未提前续假且未及时复工的,超出请假期限的天数按旷工处理(工伤除外)。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机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1个月以上病假期满复工人员,须经所 在组织进行一周的试工考评,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由 机构另行安排工作,凡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机构有权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病假审批权限:5 天(含)以内,须经直接上级同意,由各组机构负责人批准;5 天以上 15(含)以内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村党委分管领导批准,报基金会备案并办理挂职手续。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按假期年度苏州市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的80%享受病假工资,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章  婚  假

第二十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 22 周岁,女方不早于 20 周岁,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可享受一次婚假。

第二十一条  婚假标准: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 13天婚假。婚假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的,不另给假期。往返路途 时间超过一天的实际路途时间可按事假准假。

第二十二条  请婚假需出具本人结婚证,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期间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路途时间内不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后,凭死亡证明、户口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可享有 5 天丧假,手续 不全者按旷工处理。往返路途时间超过一天的实际路途时间可按 事假准假。

第二十五条  丧假发生在法定假期间的,不另给假期.

第二十六条  丧假期间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路途时间内不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七章  法定假

第二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 1 天:1 月 1 日;

(二)春节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 1 天:5 月 1 日;

(五)端午节 1 天: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 1 天:农历八月十五;

(七)国庆节 3 天:10 月 1 日、2 日、3日。 国家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但不得再安排补休,如不享受相应补贴的可以调休。

第八章  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在各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外省籍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具体为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岳)父母及配偶。

第三十条  凡符合条件者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8 天(不含正常路途)。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期间不计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按事假处理的天数不得超过3天,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事  假

第三十二条  事假是指除了婚假、丧假、法定假、探亲假、病假、生育假以外的假期。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请事假连续不得超过5天,续假不得超过3天,否则按旷工处理。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经核实者除外。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四条  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带薪年休假

第三十五条  各组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二)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 上的;

(三)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十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 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三十九条  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1个月申请,经各 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同意后,临时有工作需安排,部门内确无他人可胜任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对以上人员,应及时给予补偿年休假。

第四十条  各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月基本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年终奖金、“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  生育假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 128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以及孕期身体特殊情况,需延长休息时间的,经个人申请、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予准假,但请假休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不含正常 产假)。假期延长部分按事假计算,超过准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 2 天;植“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术休息 2 天;实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手术的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息14 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各单位以女职工实际出勤时间计算考勤。以上条款中,休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办理休产假手续,需带好生育证件到各机构确认登记。复工时需到各机构登记相关信息,方可办理复工手续。

第四十四条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因个人意愿选择终止妊娠的,由本人提供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医药费发票收据、B超报告单,经各机构审核后可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各组织按病假待遇计算 。

第四十六条  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 (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每天增加1小时。婴儿满周 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永联为民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 定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

2019年 3 月 6 日

地址:苏州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电话:0512-58906261 邮编:215628
永钢集团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设计:正午互动 程序:恒创数字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IT运维服务热线:0512-58619577(59577)
该页面被访问过 1,266 次